浙江大学台州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机构单位名称是浙江大学台州研究院(Taizhou Institute of Zhejiang University)(以下简称研究院)。
第三条 研究院登记地址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西段618号。
第四条 研究院为浙江大学与台州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事业单位法人。
第五条 研究院的行业管理部门是台州市科技局。
第六条 研究院经费来源为经费自筹,主要有:
(一)开办资金;
(二)财政补助;
(三)接受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四)从事培训、成果转化、科技孵化等获得的收入;
(五)社会捐赠;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研究院由浙江大学和台州市人民政府联合举办,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研究院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研究院的宗旨为依托浙江大学的人才和科研力量优势,服务台州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换代。
第九条 研究院的业务范围包括:
开展科学研究、提供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孵化、技术咨询、培训学历教育和学术交流等服务,承担高层次研究性人才的培养工作。
第三章 各方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举办单位权利义务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研究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向研究院管理委员会委派相关委员;
(三)提名或任免研究院的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四)监督研究院运行;
(五)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为研究院提供开办资金、运作经费等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二)维护研究院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研究院发展;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行业管理部门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引导支持研究院改革创新,提升发展能力,保障研究院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研究院实施评估和监督。
第三节 职工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研究院为职工开展行政管理与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研究院依法维护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研究院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研究院依据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实行科学规范、绩效优先、公平公正的薪酬制度,创造条件改善职工的生活条件和工作待遇。
第十五条 研究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职工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励、处分和解除聘约的依据。
第十六条 职工在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研究院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研究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研究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向研究院有关部门和研究院管理层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研究院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研究院职工除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科研事业,履行岗位职责;
(二)维护研究院及举办单位声誉和利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遵守研究院各项规章制度;
(五)研究院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一节 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 研究院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研究院院长负责制。由举办双方共同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作为研究院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负责研究院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委员会向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
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研究院章程修订;
(二)审议研究院发展规划及重大业务活动;
(三)审议研究院重要管理制度;
(四)根据举办单位提名,审定研究院院长人选;
(五)审议研究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监督研究院管理层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
(七)审议研究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八)审议研究院法定代表人人选;
(九)其他应当由管理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 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条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2名,由举办单位浙江大学与台州市人民政府分别委派1名。根据需要设副主任2名,由举办单位浙江大学与台州市人民政府分别委派1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管理委员会会议;
(二)确认管理委员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管理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主任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书面指派的副主任或委托的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三节 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共17人,采用席位制,由举办单位浙江大学与台州市人民政府委派,其中浙江大学委派9名委员,台州市人民政府委派8名委员。
第二十四条 委员每届任期与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委员不因委员资格在研究院领取薪酬,因履行委员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五条 委员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研究院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管理委员会会议和研究院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管理委员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研究院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研究院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委员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研究院牟取不当利益;
(六)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管理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委员辞职后由该委员原委派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再次委派一名委员接任。
第二十九条 委员发生以下情形的,管理委员会应按程序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员资格终止后,由该委员原委派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委派一名委员接任。
第三十条 委员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委员的,按委员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委员因工作变动出现空缺,由委派该委员单位的原委员所在岗位继任人员自动填补缺额。
第三十一条 委员因故短期不能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节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主任2名,由行业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和研究院负责日常工作副院长担任。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委员会日常联络、沟通协调工作。
第五节 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委员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采用网络、通讯形式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全部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含以网络、通讯形式参加)方能召开。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或原委派单位其他同志作为代表人代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第三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应提前一周将会议通知(会议形式、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委员;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管理委员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与会议纪要。
第三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视情况采取记名或非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管理委员会决议发展规划、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财务事项以及章程修改等议案时,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出席会议委员的半数(含)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委员审阅、签名。
第三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委员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通过的会议纪要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九条 研究院管理层由党政领导班子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研究院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浙江大学负责推荐院长人选,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浙江大学任命。浙江大学根据研究院建设发展情况选派副院长若干名(不超过5名),研究院行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选派1名人选兼任副院长。
第四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研究院建设协议中的各项任务,实现建设目标;
(二)制定研究院的人事、财务、资产等规章制度;
(三)执行管理委员会决议以及管理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四)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五)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六)人力资源管理;
(七)组织开展科研和成果转化工作;
(八)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九)管理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十)讨论决定资产处置事项。
院长办公会议是商议决定研究院日常重要工作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院长委托分管副院长召集举行。院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院长、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副院长等,根据议事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当法定代表人与院长非同一个人时,法定代表人有权利参加院长办公会议。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需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紧急事项根据需要另行安排。
第四十一条 研究院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管理委员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二)全面负责研究院日常工作;
(三)谋划研究院发展战略和重大项目;
(四)组织构建研究院内部管理机构;
(五)负责组建研究院管理团队和创新团队;
(六)提名学术委员会名单,报管理委员会备案;
(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研究院领导班子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十三条 研究院院长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管理委员会递交书面报告。研究院院长辞职后,由浙江大学另行提名研究院院长人选。
第四十四条 研究院院长发生以下情形的,管理委员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研究院院长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研究院院长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研究院院长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四十六条 研究院法定代表人人选由浙江大学委派,需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研究院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党组织
第四十七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在研究院建立党组织,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根据工作实际下设若干党支部。党组织负责人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按照工作需要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委员候选人在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基础上进行推荐。
第四十八条 研究院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研究院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四十九条 研究院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谋划研究院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研究院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研究院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五十条 研究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七章 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研究院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必要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研究院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研究院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五十二条 研究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三条 研究院的经费使用应遵循国家相关财政制度,并符合研究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四条 研究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审计、财政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十五条 研究院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接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十六条 院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知识产权
第五十七条 研究院全职科研人员完全利用研究院科研资源产生的科研成果属于研究院所有。研究院“双聘”或“兼聘”科研人员在研究院产出的科研成果原则上归研究院和科研人员所在单位共同所有。
第五十八条 研究院与浙江大学、其他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等合作产生的科研成果,根据双聘协议、兼聘协议或合作协议约定分配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收益。
第五十九条 研究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安全保密工作,建立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责任制度,履行安全保密责任,保障国家秘密安全。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研究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研究院年度工作报告;
(二)研究院年度财务与决算;
(三)其他依法需要披露的内容。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研究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二条 研究院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管理委员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研究院终止时,管理委员会在举办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研究院终止后,资产处置由举办单位浙江大学与台州市人民政府另行协商。
第六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管理委员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浙江大学退出后,研究院不再以学校冠名。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六条 研究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研究院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项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研究院管理委员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浙江大学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商议决定。